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家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制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买卖的。这是因为农村宅基地的“宅基”属性是为了满足农民居住需求而设立的,而不是为了经营投资等目的设立的。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分配。农民家庭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仅能使用,不能买卖、赠与、继承。买卖、赠与、继承将违背农村宅基地的“宅基”属性,导致农民家庭不能安居乐业,甚至可产生买卖地价差、走穴、土地流转等负面影响。
但是,国家对于乡村建设的需求和农民家庭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了,农村宅基地法规定了若干种特殊情况和规定:
1.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可以用于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由政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而进行的有关民生的公共政策,符合公共利益,不违背农村宅基地的“宅基”属性。
2.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村宅基地家庭承包权转让给其他农民家庭。这样的转让,是为了满足农民家庭的户籍管理需要和特殊的家庭状况设立的,例如县域内的户口迁移、丧失农村家庭户籍等。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但政策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的灵活性。农村宅基地的法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家庭的长期居住权益。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寻求生态、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的合力协同,加强宅基地规划、配套建设,构建全面、可持续的新农村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