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可以根据其属于哪一种情况来划分。
首先,如果精神病人属于精神疾病鉴定标准中的“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等重度精神障碍,此时精神病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无法具有离婚意识,也无力签署离婚协议,因此此类离婚协议无效。
其次,如果精神病人属于轻度或中度精神障碍,可以被认为是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但是由于其精神状态不稳定,其行为可能受到精神病发作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要通过司法审判来确认。如果精神病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保持了稳定的精神状态,并且在离婚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没有受到欺骗或者其他不利影响,那么此类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总之,针对精神病人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根据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能力,并通过司法审判来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