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同犯是指多人共同参与公款挪用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犯罪行为中,所有参与者都应该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同犯的判刑原则一般是“惩处重、得失均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同犯并不是简单的一人挪用公款,而是多人相互勾结进行的共同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时应慎重考虑犯罪人数、所涉金额等因素。在刑法中规定,参与挪用公款同犯的人数,可称之为犯罪的“共犯数”。
其次,在定罪量刑中应该综合考虑共犯数、挪用金额等因素。一般来说,共犯数越多,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越大,刑罚应该相应增加。而挪用金额越多,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损失也越大,对犯罪人的判刑也应该更严厉。因此,对于不同共犯数和不同挪用金额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判罚标准。
最后,在定罪量刑中还应该考虑共犯的主动作用、认罪态度、赔偿行为等因素。如有共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所涉金额,那么其判刑可以适当减轻。
总之,挪用公款同犯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共犯数和挪用金额是该行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另外,应该在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共犯的其他因素,如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判刑的惩恶扬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