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地皮原则上是归政府所有的,因为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并不是个人或企业的私人产权。由于拆迁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政府需要为拆迁户提供新的安置地,因此安置地的所有权问题也相应得到了保障。在中国,拆迁安置地一般分为两种:政府自持和社会化安置。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允许私自买卖。
在政府自持的安置地中,政府通常会委托专业企业来建设房屋,然后将房屋出售给拆迁户。拆迁户购买房屋时,只是购买了住房使用权,不是房屋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并不能将房屋买卖给其他人。
在社会化安置中,政府会将土地出让给企业,企业需要在上面建设住房并卖给拆迁户。企业之所以有权发展土地,是因为他们需要为政府提供住房回报。社会化安置的形式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安置方式,但是它依然不允许拆迁户将土地或房屋转卖给第三方。
总之,拆迁安置地皮并不能买卖。如果有人试图私自买卖拆迁安置的土地或房屋,那么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于拆迁户而言,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拆迁安置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处置拆迁安置的土地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