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特定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个人或组织将本应属于公共利益的公共资金用于个人或团体的私人目的,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而在挪用公款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挪用公款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参与犯罪的多个人员之间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如果是多个人员分别挪用公款,但并没有互相串通协助,那么就不会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多个人员之间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共同策划、协助、故意包庇等,则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共同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存在多人参与的挪用公款罪,也需要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素,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用于私人目的的公共资金必须是依法收缴或者财政性收入,而不能是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财产等;并且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明知或应知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的犯罪往往是由多个人员共同操作的大案,而公安部门会根据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来进行查办和审理。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和相关财经纪律,切勿侵吞公款,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