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将公款(包括公共财政资金、税款、拨款等)用于非法个人活动或未经批准的公务活动,或者将未用完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扰乱了财经秩序,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刑法规定贪污罪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处罚金。
对于挪用公款890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应被认定为贪污罪。由于涉及到较大金额,刑期可能会较为严厉,通常会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极高的罚款。但是,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需要进行具体的审判流程,考虑到被告的其他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具体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裁决。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国家、企业和民众带来极大的损失和负担。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