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建房和居住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广西农村宅基地应该是以下几类:
1.居住用地:指用于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建筑必要的场地或前、后院地。
2.附属用地:指与居住用地相伴的附属用地,一般包括作为生活必需品的水井、猪圈、厕所等,以及畜牧、农业生产所需的土地。
3.社会公共服务用地:指为满足农村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所需的土地,包括村委会、学校、卫生院、市场等公共设施所需的土地。
4.道路绿地用地:指农村居民出行所需的交通道路、广场、绿化带等,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交通出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类用地的占用范围和比例应该符合国家、自治区、县级政府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使用者要注意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合法性问题,以避免在使用过程中与法律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