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村居民自有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组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为村庄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由村民自治组织以集体所有、集体管理、统一规划、有序利用原则进行管理。江西省农村宅基地还包括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这种宅基地必须在乡镇、村委会会议上审批并登记,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此外,根据《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可以将宅基地利用权出租,但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加强监管。因此,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包括农村居民自有土地上建造的住房、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这是农村发展和规划的重要部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