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将其职务上占有的公共财物挪为个人用途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的刑罚较为严厉,罪犯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声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占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词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范围和判定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量刑。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尺度通常是指金额达到数十万元以上,而具体的判决标准还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 次数和期间:挪用公款罪的次数和涉及的时间期间越长,犯罪的性质就越严重。
2. 所涉及的财物:如果挪用的是国有财产或者对国计民生有特殊影响的公共财物,其犯罪性质就更为严重。
3. 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如果挪用的是涉及国防、外交、安全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领域,其犯罪性质就更为严重。
4. 犯罪后果:挪用公款罪的后果有可能导致公共服务的受阻、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此时犯罪的性质就更为严重。
总之,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比较宽松的,如果其犯罪行为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民众利益等方面,即便涉及金额较小,也会被认定为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认识到挪用公款罪的严重后果,不要贪图一时私利而犯下这种严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