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它是一种危害国家财产和利益的犯罪行为,也是腐败行为的一种表现。挪用公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侵占公款。侵占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应当用于公务或个人工资、津贴等用途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私自占有,从而造成国家或组织财产损失的行为。如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赌博、购物、旅游等个人消费,就属于侵占公款罪的行为。
其次,是私分公款。私分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将本应归公的款项挪为私用。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指定自己或他人的亲友经营公共资源,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就属于私分公款罪的行为。
再次,是虚报冒领公款。虚报冒领公款是指公职人员编造虚假的事实或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销公款。如在差旅报销中虚报住宿及交通费等,虚报冒领公款罪的行为就显现出来了。
最后,是利用发票诈骗公款。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就构成了利用发票诈骗公款罪。如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将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为报销的费用,就属于利用发票诈骗公款罪的行为。
总体来说,挪用公款罪属于一种侵害公共财产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在法律界,对于挪用公款的判决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情节和应负的责任来进行量刑和定罪。同时,为了预防和惩治挪用公款行为,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对使用、管理和审查公款流向的过程负责,并依法向公众公布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