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耕地集中连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依法占有使用并建造房屋的土地。它是农村居民的合法住房,也是保障农民住房权利的重要途径。那么,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自有房产呢?这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私有财产权利,并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则属于宅基地使用人。
从法律角度看,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自有房产,而是使用权。 即使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也不能作为交易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或者抵押。
因此,对于农村建有宅基地的居民,在房屋买卖、租赁等情况下,需要注重法律法规,不能够就地取材,私自买卖或出租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更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农村宅基地虽然不属于自有房产,但是它是农民的住房,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其意义重大,不仅是基本权利,也是谋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有关部门的规定下,农村居民应该充分利用好宅基地的资源,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发展生产经济,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