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协议签订与安置问题一直是困扰拆迁工作的难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极其复杂的。其中一些拆迁办甚至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是一项违法行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自由意思原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的一致意思,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应当合法。而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就违反了自由意思原则,因为签订合同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事先必须制订好合同条款,充分明确各自义务和权利。如果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就等于强制性签订,没有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自由意思原则,因此是不合法的。
其次,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还会引发很多问题。签订空白协议,本身就是一张废纸,或者说只是一张有纸面的文件而已。如果真的出现纠纷,也就是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协议里面应该填写的“居民”的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土地证明、批准文件等重要文件全部没有,一旦出现纠纷,大家就不好分辨权利和义务了。同时,签订空白协议也让被拆迁户丧失了谈判地位,使他们失去了在后续协商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协议权的可能性。这不利于双方谈判的公正性,也不利于协商达成公平协议。
总之,让被拆迁户签空白协议是一项违法行为,不利于协商双方达成公正、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拆迁中的各方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开、公正和合法的协商,协商应是平等的、基于真实数据的,不能以各种方式强制签订或施加压力。作为被拆迁户,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素质,提高维权意识,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并依法维权。因此,我们应该共同呼吁,拆迁办应该依法依规办事,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拆迁应该是一项事先研判,规划合理,宽容理解,人性化的行之有效措施,而不仅仅是一种残酷的措施,更不应该是违法问题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