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都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它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刑事责任上的承担方式是不同的。挪用公款是指以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拨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公共财物用于自己的目的,使公共财物流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严重影响公共财产利益,挪用公款受到的刑事责任是以财产犯罪来审判。而贪污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吞、私分、截留、贪污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涉及到职务和财产两方面,严重破坏了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贪污的刑事责任转化为国家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一定期间内被判定两次以上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这个人就算是累犯。对于累犯来说,他们的罪行更加严重,刑事责任也会逐步加重。这是因为重复犯罪,说明这个人没有受到前次判决的惩罚或者受到惩罚后没有改过自新,所以应当更严厉地惩治。
不论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都属于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对于此类行为都十分严格的打击和惩罚,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公共机关工作人员,要清醒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做到清正廉洁,尽到公职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