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用公共财产或者其他公共财政资金的权力或者职务占有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挪作他用或者私自占有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挪用公款罪是指贪污罪的重要构成罪名之一,罪名定为挪用公款罪。其罪名和罪行前提条件均是有公务人员依职权侵吞、盗用、挪用公款和财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比较严格,针对不同的情况,分为不同的罪行和刑罚。具体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分别处理,分别为:
1.少量挪用公款罪:指用职务便利只盗用公款数额较小的罪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数额较小是指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罪行,应被处以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刑罚。
2.一般挪用公款罪:也就是用公款数额较大,构成一般的挪用公款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罪行,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3.大额挪用公款罪:指挪用公款、财物,构成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数额较大是指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罪行,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4.特大额挪用公款罪:指挪用公款或财物等方面因素,构成特别严重的罪行。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特大数额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对国家和人民币经济利益影响特别严重的罪行,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极重的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数额大小将直接影响罪行的判罚力度,因此,需要引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高度警觉,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