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必经之路,为了扩大城市规模,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居住条件,政府常常会对老旧区域进行拆迁改造。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市民住宅被拆迁,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要求开发商为拆迁户提供拆迁安置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赠与公证呢?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赠与公证是一种为确定赠与事实、担保赠与效力以及避免争议而采取的证明手续。一般涉及到房屋赠与时,赠与公证是必要的。但对于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赠与公证呢?实际上,这与拆迁安置房的法律性质有关。
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或开发商提供的为了弥补拆迁户损失而提供的住房,其归属权属于拆迁户,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性质并不完全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是受到政府政策控制的公共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普通房产,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通过赠与公证这一证明手续进行赠与管理就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是不需要赠与公证的,只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因为在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期限内,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因此不存在合法的财产转移行为。但是如果赠与人和被赠与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其他问题时,赠与公证可以作为证明赠与事实和担保赠与效力的证明材料,保障双方的权益。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赠与公证,并不存在行政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或问题,只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但如果存在争议或问题,为加强双方权益保障,可以采取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