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都属于犯罪中的“财产犯”,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管理、使用、占有公共财产时的违法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权或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以其职权或职务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国家或集体的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侵吞、挪用国家或集体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情况,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会判处拘役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可能面临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占用、挪用、侵吞、私分或套取公款、公物,数额较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挪用公款罪案件中,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一般被认为属于“数额较少”,这类案件的判罚一般为拘役或者罚金,而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对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判决大多有所依据,其中数额多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态度、赔偿数额、情节影响等方面也会影响到判罚的结果。但无论如何,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相关违法行为时,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