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贪污罪是我国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挪用公款是指使用公共财产中属于自己管理的公款或依据职务需要暂时借用的公款,挪为私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贪污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由于职务上的方便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或者非法占有或者使他人非法占有的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属于从轻罪行中的行为,但是在刑法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定罪还是有所区别的。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挪用的公款的金额,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挪用的金额较小,或者是在极端情况下遇到了特殊困难要求贷款等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一般挪用公款罪,判处一定的拘役或者罚款等轻刑。但是如果挪用的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
贪污罪的定罪主要需要考虑的是贪污的对象、数额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贪污的对象是比较重要的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一般会被认为是严重贪污罪行,是比较严重的罪行。这时,行为人面临着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如果贪污的对象和数额较小,行为人的恶性也不够严重,那么更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罚款等轻刑。
总的来说,即使在罚则上有所不同,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只不过是两种从轻罪行,这也反映了我国对这两种行为的重视程度。无论是从社会效应,社会道德还是法律角度,贪污和挪用公款行为都是需要严惩的。只有让每个人都知道贪污和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才能保证社会公正、公正和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