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也会涉及到子女的探视问题。探视是指非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会面的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且可以让未成年子女得到必要的照顾与关爱。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探视权能否被带走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子女探视权属于权利,不是财产,因此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离婚双方的协议只是对子女探视的安排,而不能通过协议“带走”子女探视权。此外,子女探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和权益,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在协议中约定的探视制度应当以行使子女探视权为前提。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约定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离婚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写入协议之中,但是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而且该行为明显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则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探视权。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探视制度不是可以“带走”的,离婚双方应当重视这一问题,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与权益,并制定合理的探视计划以维护子女的权益。如果遇到探视纠纷,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