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有、使用或者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损害了财产公益,对于这类行为应该进行严惩不贷。挪用公款罪返还赃款是罪犯主动认罪、悔罪的表现,其判决应该仍然以法律为准,综合考虑情节轻重,最终确定了罪犯的惩罚。
首先,如果挪用公款罪犯返还赃款比较及时,态度较为积极主动,可能会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减轻作用。例如,法庭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如缓刑或减少监禁时间。但这些的情节,必须要和被告人的反省和悔悟程度相符合,不能用赎罪来抵消惩罚。
其次,如果犯罪人返还的赃款较大,可能会对其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罪犯在挪用公款后能够迅速退还全部赃款,并表现出诸如主动赔偿、清白自证等能反映其悔过自新情况的行为,则特别是在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和公诉的过程中积极认罪悔罪,那么判决上就能够考虑对罪犯的判刑程度进行适当的减缓。
最后,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罪犯反思,悔悟,履行行为,虽是追求应有的公正与慈悲之间的平衡点,但依法应该以法律为准。无论是否返还赃款,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对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严罚挪用公款罪犯,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制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安定,以及推动个人道德品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