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并非完全属于大产权,而是一种相对较小的产权。在中国,土地是国有的,拆迁也是国家的行为。因此,拆迁后的补偿及安置协议所涉及的产权范围也会受到政府法规的限制。通常来说,拆迁补偿的产权包括以下几种:
1. 周转房产权:指拆迁后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临时居住房产权,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拆迁户持有使用权。
2. 原有居所产权:指拆迁户原有房产的所有权,拆迁后政府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进行产权转移。
3. 新房产权:指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新房产权,拆迁户持有完整的所有权。
4. 经济补偿产权:指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政府向拆迁户提供的经济补偿性物品或款项,如货币补偿、汽车、电器等产权。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协议所涉及的产权范围较为有限,不可完全等同于大产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和拆迁户的利益博弈往往较为复杂,有时拆迁户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手段争取到更多的产权,因此需要政府和拆迁户双方密切合作,确保协议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