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具体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他人行贿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或者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罪行较严重。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款项中,侵吞、挪用公款等,罪行相对轻一些。 无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均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还要追回挪用的公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出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挪用公款所造成的损失。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纳职务特殊,但也是容易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出纳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风险防控的培训,提高出纳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公款安全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