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承诺是指离婚双方在协商离婚协议时,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或双方对未满18岁的子女负责抚养、承担抚养费用和义务的承诺。该类型协议通常被称为抚养协议、家长协议或子女保障协议。但是,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离婚夫妻会使用孩子抚养权承诺协议,目的是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约定,在法律程序上简化程序并保持灵活性。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离婚夫妻可能会利用这种协议避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违反协议达成的约定。因此,对于孩子抚养权承诺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不同看法。
首先,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夫妻在离婚时必须遵守自愿协议原则,选择自己适当的形式和约定,并且由法院对自愿协议进行审核和确认。这意味着,离婚夫妻可以通过自愿协议制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方案。这种协议视为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夫妻可以根据自愿协议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一方逾期未支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缴。
然而,孩子抚养权承诺协议与上述形式的自愿协议有所不同。它是双方书面约定,不需要经过法院审核和确认,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例如,如果一方提出不遵守协议的意愿或行动,另一方无法采取法律措施来强迫履行约定。双方采取这种协议的风险之一是,如果争议发生,法院不会承认协议有效,因此无法执行。
总的来说,孩子抚养权承诺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它通常被视为重要的参考文书。虽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的意愿和承诺,以及之后解决抚养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离婚夫妻来说,为了保证子女的权益,他们应该通过自愿协议规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方案,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抚养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约定。在协议书上应该明确签名、日期和见证,这样可以提高协议的可靠性,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