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如果该人能够及时退回挪用的公款,则可以减轻罪责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退回的合法性在于,该行为能够早期防范、矫正违法行为,恢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在中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都属于公共财产的管理者,挪用这些财产就是非法占有行为。但如果该人能够及时退回挪用的财产,那么相当于自行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降低损失和后果,尤其是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能够减轻惩处,从而达到治理效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退还仅仅是个人的自救行为,不能取代司法程序的追究和惩罚。退还挪用的公款并不会消除其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对相关责任人仍需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此外,如果挪用数额较大且被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利用,则退还公款并不足以消除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解决警示和震慑作用。
综上,挪用公款退款是该人自我纠正和道歉的表现,但仅仅停留于个人层面,并不能完全消除其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因此,政府需要完善监管机制,严惩拒不退还的挪用者,从源头上防范挪用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贪污腐败的监督,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