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管理、保管、处分公共财物过程中,将其私自占有或者使用、挪转、侵占、非法输送或者非法外逃,或者与他人发生共同犯罪行为,使得公共财物受到损失或者侵害。挪用公款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就挪用公款案件的管辖来说,主要是指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划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贿、对抗审查、破坏选举等犯罪的合并罪名,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金额较小的挪用公款案件,由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然后依法移送到地方人民法院审理。而对于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直接管辖,需要派员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审理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涉及到跨地区的,需要在有关地区进行合作,共同调查破案,确保案件能够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属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由基层机关或者高级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无论是何种案件,都需要依法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