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利用担任公职人员的职权、职务之便,擅自占有、使用或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非法获取:挪用公款侵占的是属于国家、公共机构或社会各方的资金,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利用自身的职务、权力、关系等非法获取公款。
2. 隐蔽性强: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隐蔽性很高,公款使用的具体情况不易被察觉和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审计、调查等工作中才可能被揭发。
3. 数额巨大:挪用公款的金额通常很大,涉及广泛领域,不仅造成了国家、公共机构或企业的损失,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下两个典型的挪用公款的案例: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伯雄案:郭伯雄是一名高级干部,担任过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央军委副主席等职务。2014年,郭伯雄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罪行之一就是挪用公款,据路透社报道,郭伯雄在2003年至2013年间任陕西省委书记和省长期间,旗帜鲜明反腐,但在进行“新的个人储备”计划时,将原应用于投资的国有企业财产架空,挪用公款一亿多元。
2. 湖南省浏阳市原市委书记涂泽民案:涂泽民是一名村镇干部出身的官员,先后担任过浏阳市市委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2016年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挪用公款涉案金额达1.42亿元,涉及多个领域,具体情况为挪用地税、国税、公安、安监、城管等单位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涂泽民将这些公款挪作他用,购买房产、投资能源等,极大地侵犯了国家、公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的人,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个人形象。相关法律应该对此的打击力度加大,同时还要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