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为了实施公益事业(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公路、修建公园等)而强制性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后,给农民发放的一种住房补偿措施。因为这些房屋在原属农民的土地上建造,属于政府用于弥补征地损失的公益性质的保障性住宅,所以被征地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是不能出售的。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在接受被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比如一定数额的补贴或者另外安置房等。如果将被征地拆迁安置房变为商品房出售,无疑将剥夺农民接受政府补偿的权利,而且也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因此被视为非法行为。
虽然被征地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但是农民在接受该房屋之后却是可以进行租赁或者个人使用的。如果农民因为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居住或者使用该房屋,也可以通过转租或者借租的方式将房屋租给其他人居住。不过,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申请合法的转租证明,而且房屋的租金需按当地市场租金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不得夸大出租价格。总之,在使用被征地拆迁安置房屋的过程中,农民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能进行非法买卖和转租,并且也应当珍惜政府提供的住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