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目前的婚姻法中,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以儿童身心健康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家庭环境、亲情关系等因素来做出最终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偏向性别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判决抚养权不应该偏向女方或男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抚养权偏向女方的情况。首先是传统的观念和文化所导致的。一些地方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存在对于母亲抚养孩子的传统认知和青睐,这就导致在抚养权的分配中,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母亲往往会优先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其次,还有经济实力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快速崛起,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独立经济,这也包括在婚姻生活中。一些女方可能会因为经济能力更强而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亲情关系也是影响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一些女性可能更能牢牢地占据孩子的心理位置,另一方面,有些男性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没有那么在意,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会倾向于更多地跟随母亲。
综上所述,判决抚养权是否偏向女方,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来具体考虑。如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确实存在某些因素导致了抚养权的偏向,那么就需要将其纳入实际判决的综合考虑范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