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为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公证和备案登记。具体来说,离婚协议民政局要盖三个章:
1.公证章:民政局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证明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公证章是一个对当事人起证据作用的证明信物,以公证协议的效力。
2.备案章:离婚协议需要至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章是民政部门盖在协议上证明备案成功的印章。备案的作用是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在后续变更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
3.维族章:维族章也叫证明章,属于公证行为的补充证明,是为了防止公证及备案中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设置的专用印章。
因此,离婚协议民政局要盖公证章、备案章、维族章。它们的作用是在离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夫妻离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离婚协议的盖章可以促进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协议在未来的变更或维权中能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