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一种方式,夫妻双方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对离婚事宜进行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经法律程序后生效。那么,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哪里需要盖章呢?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盖章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必须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加盖公章或者个人印章。
其次,需要盖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协议书标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标明协议书的名称,如“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
2. 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书必须详细列出夫妻双方在离婚事宜上的共识,如孩子的监护方、财产分割、债务的分担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方加盖公章或者个人印章。
3. 证明:离婚协议书要在区离婚登记所办理,必须加盖区离婚登记所的法定章。
最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盖章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协议时,夫妻双方需在协议书的每一页签名,并在协议书的末尾写清自愿离婚协议书进行签字确认,实施方再加盖个人印章或者公章加以确认。协议书的签署和公章加盖都需要在我国公证处进行公证,以保障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盖章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