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以其职务之便便捷,将国有资产及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或非法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非法使用、非法占用国家财产的恶性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因此,挪用公款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罪名是“贪污罪”或“贪污受贿罪”,具体归属级别罪的情况是根据涉及的金额大小和对国家和人民的影响等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犯罪的罚款金额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下不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惩处严重度都属于较高级别罪。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挪用公款的犯罪罚款金额通常是比较高的。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本文中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小额诉讼案件标准的规定》,属于小额案件。而如果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则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如果在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则属于较重刑事案件。如果超过150万元,则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如果公职人员在挪用公款的同时还滥用职权,或通过协调借用、领取公款等手段,实现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或层层转移挪用公款,这些都将加重罪责。根据我国刑法,上述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滥用职权罪等。
总之,无论在金额大小还是罚款程度上,挪用公款都属于较高级别罪,一旦查实,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为了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做好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建设和完善。只有通过依法治理,加强制度的约束和监督等方法才能有效的防止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