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提供的一种住房安置方式。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情况下属于无偿赠与,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完成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开发商或政府不得擅自收回。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不需要获得报酬,而受赠人则不必支付任何费用。拆迁安置房归被拆迁人所有,开发商及政府不得干涉。
当然,在极少情况下,政府或开发商有权撤回拆迁安置房,例如被拆迁人利用该住房开展犯罪活动,或者擅自出租等违法行为,此时政府和开发商有权报请法院强制恢复所有权,进行收回。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无偿赠与后,一般情况下不可收回,被拆迁人可以享有房产所有权。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加强管理,规范管理,确保这些房屋被合理运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