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协议离婚”的司法解释,对公务员协议离婚做出了新的规定。据解释,公务员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务员;其次,必须是一方提出,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最后,必须有明确的财产分割方案。而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离婚权益。
那么,公务员协议离婚的新规定应该如何写呢?在此,笔者撰写一份参考文本,以供参考:
公务员协议离婚新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务员协议离婚案件。
第二条、协议离婚的定义
协议离婚是指在一方提出且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办理民事登记手续的离婚行为。
第三条、协议离婚的条件
1、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2、财产分割方案明确,不侵害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3、有明确的民事登记手续,保障协议离婚的合法性。
第四条、有利于公务员稳定工作
协议离婚并非公务员工作变动的理由。对协议离婚的公务员,应当保护其工作稳定。因协议离婚导致公务员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如出现财产分割争议的,应当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假借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内容为公务员离婚的新规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离婚权益。公务员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协议离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