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探视等各项事宜后达成的一种协议,其具有双方自愿的性质,并且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很多人都会问:是否需要单位盖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并不是一份合同或是协议书,也不是一份通知或是证明,因此,签署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在协议上签字即可,无需进行单位的盖章。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会要求双方提供离婚协议的原件,以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并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后,该单位才会执行相应的手续,比如说变更名下产权证明等等。
那么,为什么一些单位要求离婚协议必须加盖单位的公章呢?其一,为了验证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伪造和篡改等情况;其二,为了让协议内容更加明确、规范,防止一些无关人员在协议上进行插手和干涉,从而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虽然离婚协议本身不需要单位的盖章,但如果要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经过单位审核,那么就需要在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此外,离婚协议的签署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