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万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指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小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挪用公款数额为 2 万元,虽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明显超过了数额较小的标准,因此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行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所为是违法的,仍然有意实施不法行为。
在此案中,挪用公款2万元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和纳税人的利益,而且也违反了单位负责人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此外,该行为的性质恶劣且影响恶劣,如果不及时进行查处和打击,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规定,挪用公款2万元构成贪污罪。根据罪证形成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审判定罪处罚,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最好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