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主管单位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具有相关监督与调解职责,同时也是协议离婚的主管单位。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自主决定离婚,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离婚所需要解决的各项事宜。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与判决离婚相同。协议离婚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便捷地解决夫妻离婚的各种问题,同时也避免了涉诉离婚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进行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中包括离婚事由、子女抚养、产权分割、财产分割等内容。一旦协议书签署完成,就需要提交给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在审核协议书时,主要关注协议内容是否对夫妻、孩子的利益无损害;夫妻是否真实意愿自愿离婚。同时,民政部门还会评估夫妻作为合法夫妻在离婚后的处境,为离婚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便、程序快捷、费用较低等优点。同时,协议离婚也可以基于夫妻自主的协商和谈判,实现离婚的公正、合理。
总之,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离婚方式。民政部门作为协议离婚的主管单位,应该依法依规,予以审批、登记和监督,确保协议离婚的合法有效,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