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亚娴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被调查。最终,她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其中,最主要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侵吞、挪用或私分公共财物的罪行。孔亚娴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情况包括:以审判业务为名,多次违规出入洒金馆、珠光楼,花费数百万元购买名贵书画、古玩字画、黄金饰品等物品,其中不少物品与审判业务毫无关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自调拨公款,用于购买铜佛、翡翠玉器、黄金项链等物品;利用审判机关组织的观摩参加、学习考察等活动之机,多次借机在境内外旅游,支出高达数十万元。
显然,孔亚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她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购买贵重物品,而这些物品与审判业务毫无关联。她还违规调拨公款用于私人消费,并且多次私自出国旅游。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孔亚娴的挪用公款罪是完全成立的。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公共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和公民的财产权益,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必须给予从严惩处。只有以严惩治罪的态度,才能提高公共官员的拒腐防变能力,确保公共财产不被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