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刑事犯罪,也是一种贪污行为,它破坏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对公共财产的信任,同时也伤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自占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公款或者公物,侵吞公款或者公物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挪用了公款,但之后又将其返回并且自愿认罪,那么他的主观上的贪污行为可能会受到部分减轻处理,但他仍然会被处以刑罚。退回挪用的公款仅仅是缓和其刑事责任的重量,但不能免除其对于挪用公款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的罪行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小,则会受到较轻的处罚。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后又退回的行为,根据挪用公款的情况和影响,法律将会给予相应的判罚,如判刑、罚款等。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无论是否退回所挪用的公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严格规范和加强对于公款的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挪用公款的行为,保证公款使用的安全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