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住房、农业生产、养殖或者其他合法用途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的土地。福建省《农村宅基地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根据该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等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4、宅基地使用年限剩余期限不少于20年;
5、宅基地的转让不得影响农民合法的居住、生产和生活权益。
此外,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试点方案的通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试点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方案规定,福建省将试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制度,要求退出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退出时需要按照市场价值和农户自愿的原则,进行有偿补偿。同时,退出后的土地可以转让或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因此,根据福建省相关法规和政策,福建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条件,并且在转让时需要按照市场价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愿的原则进行有偿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