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有房屋的土地,并非同意转让。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在不改变地的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设、居住等,但不得买卖、交换、出租或抵押。因此,私下转让农村宅基地是不被允许的。
首先,农村宅基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只是把居住权分配给特定的农户,所有权仍归集体,所以集体经济利益受损害,因此私下转让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规定的。其次,由于宅基地产权不明确,土地证上仅有宅基地标识,缺乏详细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说明,买卖时难以确定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产权归属情况,存在风险,侵犯农村宅基地的集体经济利益。
此外,私下转让会导致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将拥有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他们就失去了家园。而如果被转让的宅基地上临街、有水电路等公共配套设施,还会对村民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引起道德上的谴责。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必须进行规范化的程序,不然会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产生。因此,不得私下转让。唯一合法的途径是经过村民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证、宅基地使用证明,到县城国土部门申办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