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属于夫妻财产,但具体归属应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款属于财产的一种,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购房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为一方出资较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归该方所有,则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款可能会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如果夫妻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如离婚或分居,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款也可能因为双方分开生活而被判定为各自的财产。
因此,在具体判断拆迁安置所得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根据夫妻关系、房屋产权归属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事项时,应当留好书面证明,防止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