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归共同支配、使用和处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方所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他或者她的”。
根据此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具体来说,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居住用地的划分,依据行政区划、村庄集体规划等规定,在乡镇、县城、乡村,建立适宜居住的领域范围内,以户为单位挑选拨地所供其他用地(如公路、广场、健身器材、公共厕所等)之前,被安排给家庭的地块,是专门为解决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而设的。而这块宅基地如果是在夫妻合法结婚之后获得的,则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是由一方先前从其父母、祖父母处继承而来,且在结婚前已经注册登记,属于该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了宅基地,那么属于共同财产。
总之,在划分财产时,需要根据宅基地的获得方式来决定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或分配财产时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或者由双方协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