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私人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财政秩序和公共利益。这种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范畴。而逃跑则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躲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一种逃避追捕的手段。
挪用公款后逃跑,属于两个犯罪的重叠:一是职务侵占罪,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公款据为己有的嫌疑行为;二是逃避法律制裁罪,当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对于此类行为已经立案或已判决时,对于逃离司法追究的人员,则构成逃避法律制裁罪。因此,挪用公款后逃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侵犯了社会的正义,破坏了社会公平,甚至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逃跑更是极度蔑视法律,对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权威造成极大损害,对犯罪的惩治起不利作用。
因此,挪用公款后逃跑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给予了具体的惩处。相关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