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挪用公款为例,一旦犯罪事实被发现,其逃跑犯罪本质将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逃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有关系网、有外国身份或护照或经济实力雄厚,或者获得了案发之前时间的广泛准备和谋划等,就存在一定的逃脱的可能性。
然而,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行径本身就是违法的,无论其逃跑成功与否,都不能改变他们犯下的罪行以及面临的刑罚。而且逃跑行为不仅会加重罪责,而且会使其在法律追诉中地位更加不利。因为逃跑者的将会面对国家的严厉惩罚,不断地遭受社会制裁和依法追缉,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此外,对于公款挪用这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政府通常都会在全国范围内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追缉。即使逃到了国外,也难以避免追诉的命运。特别是在目前全球反贪反腐的形势下,各国间加强了司法合作,容易被捕的余地也越来越小。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逃证的压力下,很难有心思充分利用其财力和人脉去安顿自己的生活和家人,这也给自己带来了生活的巨大压力。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跨越了公权与利益的底线,只有无条件地认罪、悔罪,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以及主动退赔那些非法占有的财物,才有可能使自己获得更好的法律结果和更广泛的社会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