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作为一种居住用房,其产生的财产性质与其他房产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是特定事项下的补偿方式,其归属性与其他财产的归属性不尽相同。
首先,拆迁补偿款作为一种非产权性质的补偿方式,其归属首先应考虑为实际的拆迁房屋所属人。如房屋的所有者为夫妻共同产权所有,则补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所有者只是一方所有,补偿款则应该视为个人财产。
其次,拆迁安置房是以政策为基础,与房屋所有权无关,因此,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是夫妻共同居住的固定资产。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归属性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考虑,不能将其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双方在选择拆迁安置房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避免产生财产之争。同时,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管理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管理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