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诈骗罪都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但它们的性质和罪名有所不同。
首先,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拥有使用、管理、保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将公共财物用于非公共事务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对公共财产的侵占行为。它的基本要素是:挪用的财物为公共财物,行为人具有挪用行为,具有挪用目的,具有非法占有行为。
与之相比,诈骗罪是指骗取他人财物或者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非法占有性。它的构成要素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欺骗方式使被害人处于错误的认识状态,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在刑法规定的刑责方面,虽然挪用公款和诈骗都存在非法占有行为,但是它们的主体对象不同,导致刑责的轻重不同。挪用公款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行为,对于行为人,除了返还挪用的公款外,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而诈骗罪的主体对象则是私人财产,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明显,涉及到更加严厉的刑罚。如果骗取的财物较多,而且情节恶劣,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它们的主体对象和方式不同,因此在刑事责任的度量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