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属于集体土地所有的一种土地使用权。
在此基础上,《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非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但个别特殊情况除外。
个别情况包括:
1. 宅基地的继承、赠与及分割后,按规定重新确权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转让;
2. 农户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投资已经回收,用于其他用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转让;
3. 农户因病、残等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4. 农户到城镇落户或上班,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转让,但必须要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不等于土地所有权转让。转让方只能转让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不能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土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因此,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谨慎操作,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