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之一。在中国,挪用公款罪是指职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被判罪,则可能面临刑罚和处罚。
然而,即使在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仍可能会遭受打击和虐待。一些看守所存在伦理道德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包括对囚犯的欺凌和虐待。这可能导致囚犯在监禁期间受到打击和虐待,甚至不仅仅是因为其犯罪行为,而是因为其社会地位和虚荣心。
当然,这个问题也有另一面的问题,就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在看守所里,可能有不合适的惩罚方式,如高音喇叭、电刑等等,这是不道德和不合适的,应该受到监管和制裁。但是,监狱里的惩罚也是必需的,因为被送入看守所的人员,通常是因为其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监狱的惩罚可能会包括禁闭、排队等等,但这些惩罚必须是合法和公正的。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监狱的惩罚必须是合法和公正的,不能有虐待和欺凌行为。任何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都应该得到人权的保障。对于监狱里可能出现的乱状,我们必须要积极地去解决和改进,使得监狱成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安全、人性化的地方,而不是一个同犯罪行为一样的黑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