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管辖问题在律师界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不动产的处理更是争议不断。
首先,不动产的管辖依据在于不动产的所在地。因此,如果双方的不动产均在同一地区,那么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当地的法院便可以管辖。但是如果不动产均位于不同的地区,那么问题就会更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和经常居住地可以成为管辖法院的选择条件。因此,如果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法院将成为特别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或涉案物所在地,依法选择管辖法院。此时,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申请离婚时的居住地。如果只是暂时的租住或居住,不能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也需要注意双方是否有共同约定,如果有共同约定,需要根据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总之,在离婚协议不动产方面的管辖问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和共同约定等相关因素,最终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同时,在离婚协议制定之前,双方应该先了解当地有关规定,并通过律师咨询等方式,避免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