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起诉书
原告:李某(女,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某(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女,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原告李某于2021年6月1日向贵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王某和被告李某重新分配抚养权。
一、事实及理由
1、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被告李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名子女,现年4岁,名叫小李。
2、婚后,原告李某因家庭原因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由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协商签订,其中约定小李归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付给小李抚养费1000元,时间上着一定期限。
3、离婚后,被告王某曾经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小李,但是自去年7月开始,被告王某就开始失联,并且对小李的生活照顾与看护也逐渐减少到零。原告李某为了孩子的安全与健康,勉力承担起孩子的全部抚养与生活费用,并且以近5年无正式工作收入证明的身份签署着本应属于被告王某的关于孩子的医疗与教育费用。
4、近期原告李某再次尝试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但是被告王某似乎并不愿意与孩子共同生活,甚至威胁原告李某不要在过多联系自己和小李,原告李某十分担心孩子的福祉。
5、鉴于被告王某不再履行双方合同所规定的按时支付抚养费,无法出示正式工作证明,且对孩子的生活与健康不负责任,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定小李的抚养权重新分配给原告李某,且被告王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抚养责任,每月支付给小李抚养费,并且结清拖欠的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二、诉讼请求
1、判定小李抚养权重新分配给原告李某。
2、被告王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抚养责任,每月支付给小李抚养费,并且结清拖欠的抚养费及相关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三、证据
1、婚姻证书、出生证明。
2、离婚协议书。
3、双方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据。
4、社会抚养服务站出具的孩子寄养证明。
5、相关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财务凭证。
四、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诉讼人:李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