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夫妻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对于配偶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都是自愿的,因此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探视权取消也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的。
探视权是指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行使监护职责的人,以及离婚的双方都有权请求向对方探视和与其接触的权利。但是,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充分考虑到子女利益,经过协商,达成了取消探视权的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取消探视权可能是因为一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是因为另一方担心对方可能对子女施加影响,甚至影响其健康成长,所以取消探视权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安全为前提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取消子女探视权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法律程序等具体的步骤,而且,在决定取消探视权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其他情况的权益。因此,在协议离婚中取消探视权应该是符合法律的,但是需要按照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取消探视权。